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7102民初822号
申请人:莒南县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
法定代表人:*化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莒南县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莒南县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共计18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莒南县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保险金额为180万元,保险责任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保函有效期为:自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赔偿之债执行完毕时终止。)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莒南县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如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款项时,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莒南县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