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莒南县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1327行审39号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莒南县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黄海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化建。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月6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莒南县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9年5月9日作出的***执行处字[2019]第SZL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执行处字[2019]第SZL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5月9日因被执行人莒南县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8年3月占用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办事处滨海社区村集体土地建设安置楼储藏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的规定,作出***执行处字[2019]第SZL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莒南县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十字路街道办事处滨海社区村集体;2、没收莒南县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莒南县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25元罚款,1639平方米罚款40975元;非法占用铁路用地每平方米15元罚款,8平方米罚款120元;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5元罚款,5平方米罚款75元;共计罚款4117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执行处字[2019]第SZL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5月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莒南县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莒南县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执行处字[2019]第SZL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程序等方面基本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执行处字[2019]第SZL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二、对莒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执行处字[2019]第SZL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由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