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7民初3147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河东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莒南县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黄海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86308433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70元,减半收取计8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