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7民初3147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河东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莒南县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黄海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86308433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70元,减半收取计8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