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执3101号之一
申请人**腾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区运河路66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79371942W。
法定代表人:苏文普,经理。
被执行人**市**区六户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区六户镇***。
负责人:马景光,主任。
本院(2019)鲁0502民初4484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市**区六户镇***村村民委员会在东城街道办事处会计核算中心的代管资金377286.1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