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腾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腾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王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502民初4484号·
原告:**腾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区运河路66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79371942W。
法定代表人:苏文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区六户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市**区六户镇***。
负责人:马景光,主任。
原告**腾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远公司)与被告**市**区六户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54704元、利息38145.46元,并支付以3547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的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东西大街排水工程进行施工,原告依约组织施工,于2016年9月18日竣工。被告就上述工程委托**九洲隆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计,并于2017年2月24日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审计工程造价为354704元,并由原、被告确认。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
被告***村民委员会未做答辩。
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报告,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份,原告腾远公司与被告***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区六户镇***东西大街排水工程,工程内容为排水沟改造,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8月19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9月18日。签约合同价328160元,竣工后两年内付清。质量缺陷期为两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款的5%,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2016年9月18日工程竣工,被告委托**九洲隆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审计,**九洲隆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出具《计算审计报告》,核定工程款为354704元。被告至今未支付该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依约施工完成,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审定值为354704元,现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款付清日为工程竣工后两年,质量保证金付清日为质保期后一个月,故原告要求的至2019年8月16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以283763.2元(354704*0.8)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的11246.48元和以70940.8元(354704*0.2)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起计算的2563.03元,共计13809.51元。被告六户镇***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区六户镇***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腾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47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809.51元,并支付上述工程款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腾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92.74元,减半收取计3596.37元,由原告**腾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1.75元,由被告**市**区六户镇***村民委员会负担3344.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素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廷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