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33财保17号
申请人:赣州市华粤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白石村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MA35GAU1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赣州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32号厚德新村4栋14#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4248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赣州市华粤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7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为此投保了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计7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