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33民初988号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赣州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赣州市华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赣州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刘锦祎
书记员 陈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