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赣州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3民初1920号

原告:***,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清,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厚德新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42483W。

法定代表人:陈宝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先乐,南康区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赣州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第三方机构对其在“会昌县西江工业小区扶贫车间大楼工程”中施工的面积进行鉴定,本案已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中止诉讼;

二、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锦祎

人民陪审员  王伟斌

人民陪审员  赵院铭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