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3民初1920号
原告:***,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清,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厚德新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42483W。
法定代表人:陈宝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先乐,南康区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赣州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第三方机构对其在“会昌县西江工业小区扶贫车间大楼工程”中施工的面积进行鉴定,本案已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中止诉讼;
二、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锦祎
人民陪审员 王伟斌
人民陪审员 赵院铭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