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方圆修井作业有限公司

胜利油某某修井作业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民终14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胜利油***修井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茶坡村村民,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73号1幢。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胜利油***修井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2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胜利油***修井作业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而未交纳,一审法院向其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胜利油***修井作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