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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浙江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建民初字第1028-1号
原告方剑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环球商务大厦C座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
原告方剑忠与被告浙江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被告浙江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前已变更名称,“浙江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方剑忠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方剑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国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