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亘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建民初字第629-2号
原告方剑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宏瑞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剑忠与被告浙江宏瑞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剑忠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宏瑞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宏瑞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43元,由原告方剑忠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燕
人民陪审员 许 琪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