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802执101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郑勤勤,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勤勤、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勤勤、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3.5万元及利息、2014年4月30日前的利息165317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40018元,并承担执行费34803元。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91号民事判决主文确定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冯龙宝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