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802执17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户籍地同上。 被执行人: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0200元,并承担执行费2140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三被执行人在本案涉及案件较多,目前其所有的房产正在处置,暂无法变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