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802执13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37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310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8863元、执行费617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长年在外,具体地址不详,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72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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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