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公分理处与某某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802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公分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洪超,该分理处主任。
被执行人: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灵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公分理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灵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灵龙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公分理处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灵龙给付借款1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9421元、执行费19943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房产一套;***、*灵龙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房产一套;上述房屋应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正在评估中,故暂无法处理变现。现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