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802执1799号
申请执行人:左能,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户籍地同上。
被执行人: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左能与被执行人**、***、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徽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左能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0200元,并承担执行费2140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三被执行人在本案涉及案件较多,目前其所有的房产正在处置,暂无法变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