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碧海水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市碧海水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3148号
原告:***,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碧海水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1192Y。
法定代表人:安玉广,经理。
***与日照市碧海水利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