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205执172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6号九州国际3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开琦,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证件号码。
被执行人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三中路45号龙都2栋1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柳州海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286号兴佳山水福第2栋1-33号。
法定代表人:*灵慧。
被执行人***,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证件号码。
被执行人柳州森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学院路36号聚福苑商业楼C座三楼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忻城县隆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二路(国土局大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九龙路炮楼脚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证件号码。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证件号码。
关于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205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欠款本金6187562.77元及利息等费用。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205执17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胡李欣
审判员*然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