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

某某、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305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19日,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
被执行人: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2号驼山大厦1-7-3。注册号:450309000100729。
负责人:***。
被执行人: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胜利路1号之一江岸明轩10栋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2002000034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民终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本院调查,没有发现可以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柳州市升立电梯机电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民终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