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民初1594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家发,重庆市潼南区梓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
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人民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8629J。
法定代表人:张谍,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尤良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付 晓
书 记 员 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