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5民初5219号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13号1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862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但兴明,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90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孙望
书记员梅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