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振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绍兴振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柯民初字第577号
原告:单燕。
被告:***。
被告:绍兴振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谢墅村小猪山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33号。
负责人:何少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倩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燕诉被告***、绍兴振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单燕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振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单燕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燕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谢燕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