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振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绍兴振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3民初9493号
原告:***,男,199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海,绍兴市柯桥区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振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鉴湖街道谢墅村小猪山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月娟,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现代大厦1幢0105、0106、0801、0901室。
负责人:祝建国,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绍兴振鸿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