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03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新城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寒滨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68863.94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分别于2018年2月8日、2018年3月19日、2018年7月1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但未查到大额的银行存款。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18年7月23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寒滨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