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民初3705号之二
原告:大连运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复州湾街道金桥村。
法定代表人:崔长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祝、韩思源,均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镇府街**。
法定代表人:郭洪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宾、刘志新,均系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黄桥,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运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黄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运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运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运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全胜
人民陪审员 于长运
人民陪审员 吴兆坤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梁峰
书记员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