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潍坊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48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强,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坊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碱厂五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友明,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镇府前街01022号。
法定代表人:郭洪光,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潍坊震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撤回对被告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