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潍坊***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2民初207号 申请人:潍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古槐路中央花园4区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镇府街010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