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2民初531号
原告:潍坊亚和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滨海花园沿街房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镇府街010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潍坊亚和盐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潍坊亚和盐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亚和盐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亚和盐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计1652元,由潍坊亚和盐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姜祎炜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