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92执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B座705户。
法定代表人:石焕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热力电力分公司处有到期债权2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热力电力分公司(或其总公司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42384W)处到期债权1600964.2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