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92执7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山东路177号705号。
法定代表人:石焕贞,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鲁079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2月1日、2018年6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5月分别划拨被执行人在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纯碱厂到期债权1502772.47元,划拨被执行人在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热力电力分公司到期债权1262571.1元。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向其说明我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伟然
审判员牟明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牛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