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92执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B座705户。
法定代表人:石焕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冻结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热力电力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4W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当事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热力电力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4W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