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森垚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森垚建设有限公司与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执122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森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小南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肖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仙桃市笆篓湾路**。

法定代表人:杜子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森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名下财产分别进行网络与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北森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9004执122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执行员 朱耀华

书记员 傅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