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森垚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森垚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民辖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森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小南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06084977N。
法定代表人:肖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江西彩诚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拓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611003565457576。
法定代表人:王龙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森垚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彩诚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4民初17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4民初177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浙江省东阳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湖北森垚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彩诚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解除施工合同协议》第9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本着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如无法协商,可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申请裁决。”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工程位于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上饶市广信区管辖范围,故广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即便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审被告江西彩诚电商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拓展区,亦属于上饶市广信区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少琴
审判员  杜依霖
审判员  蔡 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