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森垚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2032号
原告:***,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子娟,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乔波,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爱兵,湖北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森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小南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肖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森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森垚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森垚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森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9元,减半收取计16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玉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