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众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与乌兰察布市众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922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崔恒,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长顺镇。
委托代理人:*XX,内蒙古化德县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众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察右前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众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众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众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张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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