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3民初111号
原告:***,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第三人:杭锦后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锦绣小区2-5号楼附属门店。
负责人:李曼利。
委托代理人:魏政,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杭锦后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计9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巴特尔
人民陪审员 付占军
人民陪审员 任茂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