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6民初1971号
原告:***,男,1985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1979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杭锦后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6585189434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杭锦后旗华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当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2.5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员 乌 宁 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柴 焰 天
书 记 员 美日根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