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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兴达房屋建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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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525民初941号
原告奈曼旗兴达房屋建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内蒙古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奈曼旗兴达房屋建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建设施工合同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奈曼旗兴达房屋建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9元,减半收取5854.50元,由原告奈曼旗兴达房屋建筑安装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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