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404民初4330号
原告:赤峰恒裕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水泉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乡当铺地村。
法定代表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副乡长,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大街吉祥阳光××城××楼××室。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友谊大街党政综合楼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赤峰市松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友谊大街松山区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赤峰新景蔬菜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乡新井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赤峰恒裕型钢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乡人民政府、赤峰市松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赤峰市松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赤峰新景蔬菜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恒裕型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赤峰市松山区××乡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赤峰市松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峰市松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赤峰新景蔬菜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赤峰恒裕型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931445元,并自2020年9月21日起按银行拆借利率支付原告逾期给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1473012元(暂计至2024年3月20日),合计12404457元;2.判令四被告支付鉴定费75000元;3.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为服务全市旅游规划发展大局,在2020年赤峰市第二届文旅大会召开之际,按照全市“以会促建”的总体要求,建设大兴隆旅游田园综合体项目,以提升松山区中心城区旅游综合承接能力。依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兴隆园区项目建设有关事宜会议纪要》(赤松政纪字〔2020〕30号)精神,松山区人民政府委托当铺地乡政府和赤峰市松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主导实施,赤峰恒裕型钢有限公司承接了游客接待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款至今未落实。2024年1月30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赤松政纪字(2024)13号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决定:区文旅体局和松岚公司牵头,以化解信访问题和为企业纾困解难为目的,积极履行司法程序,由文旅体局与新景合作社共同兑现恒裕公司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松山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精神,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赤峰市松山区××乡人民政府辩称,根据合同相对性,我方并不是合同当事人,亦未签署任何相关文件,我方在涉案项目实施过程中亦并未实质参与,原告诉请与我方无关,应驳回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赤峰市松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辩称,2020年全市第二届文旅大会召开之际,松山区为了承接观摩点在当铺地新井村建设游客接待处,但受到疫情影响未举办,区政府于2020年5月份出具了一份会议纪要,明确接待中心的建设由当铺地主导,新景合作社作为建设主体,建设完成后由我公司根据最后的评估价格进行回购。新景合作社和原告签订了施工合同,接待中心建设完成,但此后该工程被国土卫星拍摄为非法建筑物,按照土地法相关程序,接待中心建筑物被罚没归松山区财政局,之所以至今未付工程款,系因为无法回购。按照区政府领导的要求,我公司和文化旅游体育局按照法院判决兑现施工款给原告,从法律实质来说有点牵强,我公司之所以参加诉讼就是为解决此事,我方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履行职责和义务。
赤峰市松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赤峰新景蔬菜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1.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赤松政纪字〔2024〕13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内蒙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21)内0404民初11799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赤峰恒裕型钢有限公司施工涉案游客接待中心工程的事实,同时证明尚欠原告工程款未付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2.被告赤峰市松山区××乡人民政府提交的会议纪要、会议材料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施工涉案项目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原告赤峰恒裕型钢有限公司承接赤峰兴隆现代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一期)游客接待中心工程建设。原告施工完毕后,因欠付其工程款,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赤峰新景蔬菜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起诉。
2022年12月30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404民初11799号民事裁定书,查明:2020年5月8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兴隆园区建设有关事宜,并于同年5月15日印发赤松政发〔2020〕30号关于推进兴隆园区项目建设有关事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会议听取了松岚旅游公司关于当铺地兴隆园区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兴隆园区具备优越区位优势和旅游开发条件,是我区致力打造的重点乡村旅游目的地项目之一,也是全市第二届旅发大会的项目点之一,加快园区项目建设,对展示我去旅游产业的形象,推动我区旅游业的加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由龙岚公司负责,作为建设主体,简化评审程序,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尽快启动景区泄洪通道项目建设;区水利局和林草分局做好配合,共同工作,确保年内土地调整为水利设施用地。二是由当铺地满族乡主导,新井合作社作为建设主体,采取装配式方式启动游客接待中心项目,松岚公司、住建局、财政局积极配合,跟进建设,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及资金有效控制;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松岚公司根据实际评估价格进行回购。三是由区财政局负责,当铺地满族乡政府配合,加快园区原有已建成完成项目评审工作,提交区政府审定后及时拨付资金,减小新井合作社投资建设其他项目资金压力。四是由松岚公司负责,指定园区内景区小品、景区大门、栈道维修、花海提升、道路路肩硬化、土壁边坡修整、电子沙盘等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方案,提交区政府审定后启动实施。2020年6月20日,赤峰恒裕型钢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赤峰新景蔬菜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甲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赤峰兴隆现代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一期)游客接待中心。合同签订后,赤峰恒裕型钢有限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并于2020年9月21日经过竣工验收,但对工程价款未进行财政评审。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赤峰恒裕型钢有限公司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赤峰新景蔬菜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建议同意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赤峰信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结论为,涉案工程造价为10931445元,赤峰恒裕型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75000元。认为:原、被告之间对工程价款的支付并不存在争议,原告的诉讼请求无需通过诉讼即可实现支付工程款的目的。裁定:驳回原告赤峰恒裕型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此后,原告仍未获得涉案工程款。
2024年1月30日,为解决涉案赤峰兴隆现代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一期)游客接待中心项目建设费用有关事宜,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印发赤松政纪字〔2024〕13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载明新井合作社按照松山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委托赤峰恒裕型钢有限公司建设了游客接待中心工程。后因游客接待中心被自然资源局认定为违规建筑,被收归国有,赤峰市松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法按纪要要求对游客接待中心进行回购,导致工程施工费用未能支付。会议决定,一是赤峰市松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和赤峰市松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牵头,以化解信访问题和为企业纾困解难为目的,积极履行司法程序,由赤峰市松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依据法院判决兑现赤峰恒裕型钢有限公司工程款。参会人员为:赤峰市松山区财政局、赤峰市松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赤峰市松山区审计局、赤峰市松山区××乡人民政府、赤峰市松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
庭审中,原告赤峰恒裕型钢有限公司对赤峰市松山区××乡人民政府提交的涉案赤松政纪字〔2024〕13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内容予以认可,认可其已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的事实;被告赤峰市松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认可尚未向原告支付过工程款的事实,认可涉案工程价款为10931445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赤峰恒裕型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能够证明原告赤峰恒裕型钢有限公司承接赤峰兴隆现代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一期)游客接待中心工程建设、并于2020年9月21日经过竣工验收的事实。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相关工程款给付主体依法应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依据最新形成的2024年1月30日赤松政纪字〔2024〕13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约定由赤峰市松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兑现原告工程款,庭审中原告赤峰恒裕型钢有限公司对涉案赤松政纪字〔2024〕13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内容予以认可,赤峰市松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赤峰市松山区××乡人民政府、赤峰市松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均参会认可,涉案工程经本院依法委托赤峰信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结论为涉案工程造价为10931445元,赤峰恒裕型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75000元。被告赤峰市松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亦认可涉案工程价款为10931445元的事实,未对鉴定金额提出异议,故本院支持被告赤峰市松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931445元。鉴定费75000元,应由被告赤峰市松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赤峰市松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怠于履行款项给付义务,造成原告损失,因双方未就逾期付款利息及付款时间进行明确约定,涉案工程于2020年9月21日经过竣工验收,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内容工程施工完毕后,一次性付清工程尾款。故本院支持被告赤峰市松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21日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关于原、被告之间就涉案工程的其他费用结算可另行主张权利。因原、被告已就款项给付主体进行确定,故原告要求赤峰市松山区××乡人民政府、赤峰市松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赤峰新景蔬菜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给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峰市松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峰恒裕型钢有限公司施工费10931445元,并自2020年9月21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赤峰市松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峰恒裕型钢有限公司鉴定费75000元;
三、驳回原告赤峰恒裕型钢有限公司对赤峰市松山区××乡人民政府、赤峰市松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赤峰新景蔬菜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77元,由被告赤峰市松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法院将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措施:1.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3.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扣押车辆等措施。4.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