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锦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锦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鄂尔多斯市防盲治盲眼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02民初4981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锦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防盲治盲眼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医院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锦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防盲治盲眼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锦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锦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锦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6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锦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杜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