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锦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锦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负责人***,该分公司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继征,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锦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史**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史**宽,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锦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锦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锦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宽、***、***、***、***、***、***、***、***、***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627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锦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宽、***、***、***、***、***、***、***、***、***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3999972.36元及支付利息198678.34元、罚息2796388.94元,并支付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177703元、公告费400元、申请执行费944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0月8月6日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锦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宽、***、***、***、***、***、***、***、***、***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产登记信息;于2020年8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十套房产,现上述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2020年8月6日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锦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宽、***、***、***、***、***、***、***、***、***的公积金信息,经查均无登记信息。2020年8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冻结了史**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南路支行开设的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林荫路支行开设的账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于2020年10月2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史**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南路支行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13139.17元、扣划了***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8806.85元、2021年1月5日扣划了***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73948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林荫路支行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7828.29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33930.1元、2021年1月5扣划了***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35100.8元至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内。2021年1月11日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78333.21元,付执行费94420元。2020年12月15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经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尚有26847632.31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