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02民初1924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锦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XX宽。
被告***,男,汉族,
原告鄂尔多斯市锦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锦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