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凯捷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

包头凯捷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鄂立终字第00187号
〔2015〕鄂立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包头凯捷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校园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贵,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包头凯捷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因不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达立裁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上诉人包头凯捷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平原路金辉酒店施工工地丢失塔吊一台,向达拉特旗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以达公(刑)不立字(2015)1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未予立案且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与事实。对此,上诉人依法向达拉特旗公安局提出复议,未予答复。为此,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包头凯捷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裁定,查明事实,由达拉特旗公安局立案或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与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达拉特旗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系公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司法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包头凯捷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郝托娅
代理审判员     韩伟振
代理审判员    斯庆图娅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敖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