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291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凯捷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廖某某
本院在执行包头凯捷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与廖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包头凯捷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依照(2019)内0291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8600元,案件受理费567元,执行费1388元,共计100555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于2019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予以查询,账户余额为94.17元,无车辆登记信息;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未开设公积金账户,未有投保信息。2019年8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尚有100555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凤革
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
代理审判员 史 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