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大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大安市大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882民初66号
原告:***,男,1950年8月20日,汉族,地址:吉林省白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系***妻子),女,194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
被告:吉林省大安市大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人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海,职务:经理。
第三人**,女,1964年10月12日,汉族,地址:吉林省白城市。
***与吉林省大安市大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立 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岳晓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