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民一初字第108号
原告:吉林省大安市大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安市。
法定代表人:孔令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井秋,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洋,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住所地白城市保胜路**。
负责人:战佩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璟,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小军,该公司风险管理部主任。
原告吉林省大安市大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大安市大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大安市大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34.00元,减半收取计7017.00元,由吉林省大安市大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志峰
审判员 胡广安
审判员 张化磊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亚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