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大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大安市大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安市红岗子乡马营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882民初663号
原告:吉林省大安市大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令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志,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大安市幸福家园小区。
被告:大安市红岗子乡马营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喜彬职务:村长。
原告吉林省大安市大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发公司)诉被告大安市红岗子乡马营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营子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营子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大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马营子村给付工程款1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5日,大发公司为大安市红岗子乡人民政府建设院墙工程(包工包料),总造价为18万元。工程结束交付使用后,马营子村没有给付工程款。2019年2月27日,马营子村为大发公司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多次索要,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工程款。
马营子村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9月,大发公司承建马营子村院墙工程,总造价为18万元,尚欠13万元工程款未付。2019年2月27日,马营子村出具欠据一枚。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诉讼争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规定,大发公司于2015年9月承建院墙工程,工程已竣工验收。且马营子村于2019年2月27日为大发公司出具欠据一枚。此工程款已拖欠多时,马营子村依法依理,均应及时给付拖欠的工程款,长期拖欠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大安市红岗子乡马营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吉林省大安市大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大安市红岗子乡马营子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春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钟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