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民抗3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
负责人:雷洪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大安市大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
法定代表人:孔令海,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吉林省大安市大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8民终468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吉检民监[2020]2200000003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张 尧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