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辉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恢82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大兴综合楼内
负责人朱敏,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史雨,男,该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辉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6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63738-5,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华世隆大酒店8楼
法定代表人安占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6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在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欢,男,1974年1月9日,汉族,鄂尔多斯市金辉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王占林,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张根全,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王玲,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辉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欢、张根全、王玲、王占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内0627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案立案标的额8928498.74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标的额8928498.74元,执行费72042元尚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内0627执恢82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在和解协议最后一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令志
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
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执 行 员  宋奎星
书 记 员  越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