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某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某某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执恢1899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13NB779G。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北一号。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03529-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6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14943-3,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松山路2号街坊15号楼701。
法定代表人:李炳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90086461T,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6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在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张根全,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王玲,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王占林,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根全、王玲、王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7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根全、王玲、王占林应向申请人偿还400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9日10时至2021年12月20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文明路南、达尔扈特街西、商业巷北、公园街东B7商业-2-11商业房产(合同编号:2010-0006439)、B5商业-3-03商业房产(合同编号:2010-0006511)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第一次拍卖流拍。于2022年1月6日10时至2022年1月7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文明路南、达尔扈特街西、商业巷北、公园街东B7商业-2-11商业房产(合同编号:2010-0006439)、B5商业-3-03商业房产(合同编号:2010-0006511)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卖,第二次拍卖流拍。2022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环境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根全、王玲、王占林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对(2021)内0627执恢1899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内0627执恢189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在和解协议最后一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令志
审判员  王世雄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琴